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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:新闻评论
立法加码校园食安,守护学生舌尖安全

  □张西流

  近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专门增设“学校食品安全”专节,确立校长(园长)负责制,建立中小学、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。

  过去校园食品安全的治理,大多停留在部门规章、地方文件的层级,约束力较弱。此次修订草案把陪餐制、食材查验、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管理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条款,以立法固化青少年餐桌安全责任,回应社会长期关切。

  青少年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抵御能力更弱,校园集中供餐一旦出现安全隐患,极易引发群体性健康风险。以往部分学校将食堂对外承包后放松监管,食材查验、消杀、留样等环节频现制度空转。此次修订草案中的专节设置,明确学校不得因外包食堂免除管理责任,全流程设定硬性要求,补上校园供餐监管短板。

  校长(园长)负责制入法,抓住了校园食安治理的关键。以往出问题时,多方推诿,责任难以追溯;如今法律直接明确学校主要负责人是食安第一责任人,校长(园长)要对食堂运营、食材质量、隐患排查承担法律责任,一旦发生事故可依法追责。责任链条直接锁定管理层,倒逼大家摒弃“重教学、轻食安”的思维,主动下沉后厨,常态化排查风险。

  陪餐制度、大宗食材双人或多人联检等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,推动校园食安监管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防。陪餐不只是和学生一起吃饭,更是让管理者亲身体验餐食品质,第一时间发现食材新鲜度、卫生状况等隐性问题;大宗食材双人或多人联检制度则堵住采购环节漏洞,把不合格食材挡在校门外。整套制度把日常监督嵌入供餐全流程,变被动处置为主动防控,从源头上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风险。

  专节立法也理顺了多方权责,构建起学校、供餐企业、监管部门协同治理的清晰格局:学校承担主体管理责任,食堂、校外配餐企业落实生产加工主体责任,教育、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。法律明确划定各方义务,既避免监管空白,也减少重复监管,让执法检查有明确法条可依,切实强化监管的法定约束力。

  制度落地不能只停留在法条层面,执行到位才是关键。各地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普法培训,组织学校负责人、食堂从业人员自行对照,自查整改;同时依托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等数字化手段,向家长开放监督渠道,邀请家长参与校园餐满意度评议。针对农村学校、民办幼儿园食堂及校外配餐企业等这些薄弱环节,加大常态化抽检力度,及时排查风险,让法律条文真正成为守护青少年餐桌的坚实防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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